(2019年1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间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府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是指政府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府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府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新时代赌场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承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省、市、县政府负责政务数据工作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政务数据工作机构)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相关具体工作。
政府部门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工作。
第六条 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职能和责任分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采集、核准与提供电子化、结构化的政务数据资源,保障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来源唯一、内容有效、符合全省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政务数据资源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实行统一目录管理。
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政务数据工作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标准和规范,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